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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萨普法】勿让“非吸”瞄上你的养老小金库

时间:2021-11-10

来源:萨尔图区检察院

编辑:张莹慧

录入:刘丹丹

审核:孙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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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总结该类型犯罪特点如下:

1

 

非法性-违法帮凶或是你

 

 
非法性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形式认定标准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实质认定标准两个方面。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未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核批准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2

 

公开性-虚假广告在身边

 

 
涉案单位或个人通过发放传单、媒体广告、电视插播广告、设置宣传板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产生辐射效应,提升影响力,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吸引他人成为集资参与人。

3

 

利诱性-高额利息兑现不能
 
涉案单位或个人在前期的宣传中许诺高额利息和较低风险,以此为诱饵吸引大批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在虚假承诺的利诱下,不定期加大投入,并鼓动身边亲朋好友参与其中。

4

 

社会性-人数众多不特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为涉众型犯罪,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依据最高法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单位或个人在不具备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形下,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经调研发现集资参与人以老年人居多,在高额利息的引诱下将多年积蓄投入其中,涉案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给予集资参与人许诺回报的经济实力,案发后涉案财产多被挥霍,追赃挽损力度有限,导致集资参与人“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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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投资理财需谨慎
守好养老“小金库”
远离“非吸”假承诺
当我们到了退休的年纪,相约游山玩水看祖国大好河山,走亲访友享受天伦之乐,不香吗?当我们风华正茂,那就撸起袖子加油干,不要有投机取巧的小心思,中了“非吸”的大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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